注意!呼气检测结果也能定“醉驾”!
被交警设卡查酒驾,经现场呼气检测后发现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却动起歪脑筋,趁交警不备逃之夭夭。日前,德化法院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案,据悉,该案系我县首起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作为定罪证据的危险驾驶案。
2021年7月23日晚,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购物,行驶到金龙中心城步行街时,周某见交警在前方设卡执勤,担心自己被查获,遂停车逃跑,设卡的交警见状追上将周某抓住,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,检测结果是89mg/100ml,达到醉驾标准。周某在一旁等待血检时,看到交警正在对其摩托车拍照登记,于是趁其不备偷偷溜走,交警发现后对其追缉未果。
事后,交警通过电话通知周某到案,7月26日,周某来到公安局投案,他想着自己没有进行血液抽取检测,单凭呼气检测没办法定他的罪。
不过,周某的小算盘最终没有得逞。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,周某虽未能进行血液检测,但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的相关规定,犯罪嫌疑人在抽血之前逃脱,且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的,可以以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。因此,被告人周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定案依据,遂根据案情,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问
没有血样检测结果,也可以进行定罪处罚吗?
答案是可以。承办法官介绍,早在2013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明确指出,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,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,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,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。
同时,该意见还明确,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,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,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,应当认定为醉酒。
法官提醒广大车主,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,切莫心存侥幸,更不可动歪脑筋,对于网络上流传的酒驾后逃避检查的方法,如当着交警面喝酒,喝水、吃解酒药等,均无法逃避处罚,不可轻信,更不要尝试,以身试法,弄巧成拙。
供稿:刑庭 赖育升
来源:福建法治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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